董事會

董事成員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張安平
程耀輝
駱錦明
焦佑鈞
陳聖德 1
張剛綸
王伯元 1
辜公怡
溫堅
王立心
王金山 3
周玲臺 1
林秀玲
張汝恬

註:各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之情形:

  1.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 (1) 所列之經理人或 (2)、(3) 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 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 (理事)、監察人 (監事) 或受僱人 (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 (理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 以上股東 (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 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 (理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2.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張安平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程耀輝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駱錦明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焦佑鈞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陳聖德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1
張剛綸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王伯元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1
辜公怡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溫堅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王立心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2
王金山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3
周玲臺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1
林秀玲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李念祖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張汝恬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註:各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之情形:

  1.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 (1) 所列之經理人或 (2)、(3) 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 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 (理事)、監察人 (監事) 或受僱人 (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 (理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 以上股東 (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 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 (理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2.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