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每年決算所得純益,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彌補累積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撥,其餘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後,就其餘額依公司章程第五條之一規定分派特別股股息後,再予分派普通股股利,分派比率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除從事資本密集、較為成熟穩定之水泥及水泥製品產銷外,並積極朝向多角化經營。為配合多元化發展投資需要或重大之資本預算規劃,訂定現金股利支付比率為普通股股利之百分之二十以上,餘額配發股票股利。
股利之分派,除支應轉投資、重大資本支出或改善財務結構等資金需求外,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發放至少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提請股東會決議。